云南出台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规章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10%预存账户
时间:2011-04-20 09:48 浏览量:23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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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领域农民工“三金制度”为核心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日前正式发布,并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 《规定》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制度”为核心,要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将不低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建设领域由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要求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5项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规定》明确,因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违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和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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